登记簿副本办事指南

阅读次数: 次 发布日期:2017-02-22
业务名称专利登记簿副本制作
基本简介

1.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。

2.授予专利权时,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,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。

3.专利权授予后,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,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,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。

4.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簿制作。

5.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表明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。

专利登记簿副本所记载的内容

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,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:

(一)专利权的授予;

(二)专利申请权、专利权的转移;

(三)专利权的质押、保全及其解除;

(四)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;

(五)专利权的无效宣告;

(六)专利权的终止;

(七)专利权的恢复;

(八)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;

(九)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国籍和地址的变更。

办理范围

1.专利权授予公告后方可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。

2.任何公众均可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。

3.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,需要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。

所需材料

1.提交由请求人签章的《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》。

2.请求人为个人的,提交身份证复印件;请求人为单位或公司的,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请求人为军队部门的,提交军队委托事务书等证明。

办理注意事项

1.应当填写准确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发明创造名称;其中,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填写必须完整即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。

2.若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,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。

办理处室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
办理地点、邮编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,邮编810000
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:00---12:00、下午:14:30—17:00
联系电话0971-6310956